2005年5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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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细一根风筝线伤人毁容赔3万
萧萧

  放风筝本是深受人们喜爱的户外运动,但祖某却因为放风筝却给孙某带来毁容的厄运。5月13日,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因放风筝将他人面部割伤的祖某赔偿孙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。
  2004年3月15日晚5:30分左右,北京某技工学校18岁的学生孙某骑自行车从菜市口南大街西侧由北向南正常行驶,适逢祖某在前面放风筝。不料,风筝落在电线上,当祖某收线时,风筝线将骑车正好经过此地孙某面部下颚及两侧割伤。事发当日,祖某的母亲及妻子先后带孙某到附近医院和北京口腔医院看病,花费医疗费200元左右。孙某被诊断为“面部线割伤”。经法院了解,目前孙某的“面部线割伤”无法通过手术改进形态。
  法院认为,祖某在不适当的时间、地点、场合放风筝,致使孙某受到伤害,造成严重后果。虽然被告已对原告就医的医疗费予以赔偿,但孙某因容貌毁损以致给将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,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。